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就业公平
保障就业公平是稳定就业的重要方面。其中,就业公平不单包括就业过程的公平、就业保障的公平,也涉及不同性别、不同群体之间的就业公平。
当前,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。然而,农民工的就业权益仍需要得到重视。
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政策仿真研究室主任张一名指出,我国出台多项举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,并取得了很大进展。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、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趋利性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渐进性,目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“三低两高”,即小微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、一线农民工收入总体偏低、全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;而在高危行业企业工作的农民工比重高、在职业病高发企业工作的农民工比重高。
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4月份发布的《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》,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。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群体中的大多数,他们的学历、收入、技术水平和生活环境都在逐步提升。
但与此同时,《报告》显示,接受过农业或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只占32.9%。城市规模越大,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越弱,对城市生活的适应难度越大。
“享受城镇公共服务不足、融入大城市生活难、缺少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技能也是农民工亟须提升的方面。”张一名表示,国家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政策,加快补齐技能人才不足的短板。政府与企业配合,扶持快递业等适合农民工群体从事的行业的发展,健全劳动有合同、上岗有培训、工资有保障、参保有办法、维权有渠道的“五有”劳动权益保护。
女大学生“就业难”也是历年来的热点话题。
有调查显示,在求职时间、初次就业率、工作满意度等就业质量指标中,均呈现男女不平等的现象;应届女毕业生中认为自己受到过性别歧视的占40%以上。
“在就业市场中,平等不等于公平,公平的也不一定是平等的。”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潘锦棠认为,男性和女性之间有差别,不完全等同于性别歧视。而真正的劳动市场歧视,体现在职场上员工因为性别不同导致相应待遇不同,这才是男女之间的性别歧视。
潘锦棠呼吁,女性劳动者应相信自己,努力争取相应的劳动权益;应继续扩大生育保险政策覆盖面,兴办公立幼儿园、公立养老院,规定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成本社会统筹或社会补贴,并修改相关政策法规,禁止在就业“入口处”排斥怀孕女性。
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,不仅有利于提升残疾人就业层次,更有利于促进社会融合,实现公平正义。
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吕明晓表示,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,应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作为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更为优先的选择。
吕明晓认为,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,很多地方还存在着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的问题,风险隐患仍存。比如,带头安置残疾人的岗位分配规则不明确